深圳市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会章程(2019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是深圳市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深圳市辖区内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部分律师事务所与热心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并在深圳银保监局的监督和指导下,在银行业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公益性金融纠纷调解、宣传教育和培训研究,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中路深业中心2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接收转办、受理、调解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消费者间的纠纷,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服务和咨询,开展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消费者间纠纷解决的相关研究、培训及公益性金融宣传教育活动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负责人、工作人员及其工作有权提出批评、建议与监督;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有关决议,维护本会的信誉和利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按本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间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三)本会会员需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非金融机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除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未按规定时间及标准交纳会费,经本会提示后仍不交纳,或一年内从未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决定,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决定。
经确定除名后,在本会书面通知5日内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促进会每年至少应组织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并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每届3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领导本会开展相关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超过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由副会长召集;如副会长不能召集,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和主持。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重大事务。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
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三)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
(四)决定本会内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根据本会实际运作情况按年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员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税务、会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调整,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核。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审核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本会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解散。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19年7月18日修订并经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会员大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